本公司買回庫藏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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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第1次買回庫藏股作業辦法
民國111年1月 25日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及本公司第二十六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訂定之。
第二條
買回股份之目的:為激勵員工士氣並留任優秀人才,買回公司庫藏股轉讓員工。
第三條
買回股份之相關條件與限制:
一、種類:本公司民國(下同)97年減資後之普通股實體股票。
二、總金額上限:不逾新台幣551,925仟元。
三、預定買回之數量: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36,795,000股)。
四、買回價格:每股新台幣14元
五、預定買回之期間:自111年2月7日起至111年3月31日中午十二時止。
六、本公司在不超過本次買回股票之總金額上限、期間、數量及價格等條件下,以股東申請賣回且完備過戶之時間順序優先承諾予以買回,本公司保留是否承諾買回之權利。
第四條
買回股份之作業程序:
一、買回股份受理地點及期間:欲賣回股份之股東,請備齊應備文件,於111年3月31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前,親送或以雙掛號郵件寄達本公司股務部辦理賣回手續。(股務部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09巷10之11號1樓,電話:02-6635-6526)應備文件如下:
(一) 97年減資後之普通股實體股票,股票背面「出讓人」欄位蓋妥原留印鑑。
(二)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如附件1),請於「出讓人」欄位蓋妥原留印鑑。
(三)以原留印鑑簽立「股東自願賣回股票同意書」。
(四)股東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二、股東若以雙掛號郵寄,以本公司收受時間為送達時間,郵誤或其他風險由股東自行負擔。所寄達之文件,以本公司拆啟郵件所取得者為準,股東不得主張文件之缺漏係歸責於本公司。
三、股東本人若不克親自辦理賣回股票,得出具委任書,並檢具股東及受任人身分證正本與原留印鑑章,委任他人代理。
四、股東申請賣回股份,經本公司收受相關文件後,除因資料不完備或錯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經本公司不予受理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撤回本次賣回交易。
五、本次買回庫藏股以97年減資後之普通股實體股票為限,若非前述股票者,請依下列事項備齊應備文件辦理取得實體股票後,始得申請賣回。
(一) 自集保(證券商)領回股票(領回時間約1個月)應檢附文件:
1.證券交付清單。
2.集保領回股票(請於股票背面集保章下方「受讓人」欄位及左邊「出讓人」欄位蓋妥原留印鑑)。
3.集保領回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請於「受讓人」欄位蓋妥原留印鑑)。
(二)持有97年(不含)以前之減資前舊股票(換發時間約7個工作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股務部申請換發:
1.減資前舊股票。
2.減資股票換發申請(通知)書(於申請書「原留印鑑」欄位蓋妥原留印鑑)。
3.換發之減資後股票由本公司掛號郵寄給股東,或由股東攜帶身分證及原留印鑑親自至股務部領取。
(三)尚未辦理繼承過戶、贈與過戶、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過戶手續之股票,請參閱本公司網站「股東專欄/股東辦理事項/股票過戶/」相關規定及應備文件,完成過戶程序後再行賣回股票作業。(網址:https://www.pewc.com.tw/zh-tw/shareholder-apply.aspx)
六、股東尚未於本公司留存印鑑卡或原留印鑑遺失或股東變更戶名者,請參閱本公司網站「股東專欄/股東辦理事項/印鑑更換/掛失/更名/」備齊相關文件辦理。(網址:https://www.pewc.com.tw/zh-tw/shareholder-apply.aspx)
七、代徵證券交易稅: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由本公司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三稅率代徵,代徵稅額於股東賣回價金中扣除。買賣交割日為本公司支付買回價金之前一個營業日。
八、賣回價金支付方式:自股東申請賣回股票完成過戶程序之日起約10個營業日,一律採匯款方式匯至股東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匯費自股東賣回價金中扣除。
第五條
股東應於第四條之受理地點及期間,備齊應備文件交由本公司辦理。完成過戶手續且取得本公司開立之「股東自願賣回股票同意書收執聯」始完成賣回程序。逾期申請或期限截止時資料仍不完備,或本公司買回金額或數量已達買回上限者,將不受理。採郵寄方式辦理賣回之股東,因故未被受理者,其股票及檢附之文件,本公司以單掛號方式郵寄返還。如發生郵遞失誤時,概由股東自行負責。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或本公司之規定辦理。